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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筹募收发事宜应送由广东省政府办理至宣传设计事宜则送由广东省党部办理的训令
5-2-0091-0025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海康县邓县长对于保甲办理一案予以申诫的训令
5-2-0091-0026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铜陵县城厢保联主任陈贵滨请保障保甲人员并抄发原代电的训令
5-2-0091-0027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取缔外人取得权利一节现行土地法及其施行法矿业渔业森林等法的训令
5-2-0091-0029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内政部卫生署奉令改隶及内政部所有前卫生署所管各项法规均由内政部卫生署继续管理的训令
5-2-0091-0030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麻醉药品经理处已饬改隶内政部卫生署卫生实验处管辖的训令
5-2-0091-0031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抄发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丘誉原提案及签拟意见和民政厅一九三八年四月三十日第八八四一号原呈的训令
5-2-0091-0032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组织乡抗敌同志会的训令
5-2-0091-0033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筹募工作划分办法经规定收解事宜由广东省政府办理和宣传设计事宜由广东省党部办理的训令
5-2-0091-003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正优待出征军人家属暂行办法第三条条文的训令
5-2-0091-0036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现任军用文职人员登记条例定于一九三八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的训令
5-2-0091-0037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对于难民条务严为限制的训令
5-2-0091-0038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自即日起收发文件由重庆本部办理的训令
5-2-0091-0039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随军记者及摄影人员暂行规则第四章各条条文的训令
5-2-0091-0040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慰问出征军人家属办法及保障抗敌军人家属暂行条例应否废止的训令
5-2-00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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