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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机构

根据省委、省政府粤发[2000]2号文、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粤机编 [2000]3号文以及粤机编办[2000]82号文的有关规定,省档案局与档案馆实行局馆合一体制,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副厅级),负责全省档案事业行政执法和档案保管利用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我省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档案管理的规范标准,对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二)指导、协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省属大中型企业、重点工程建设及各市的档案业务工作,开展档案业务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档案宣传、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科研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
(四)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档案外事活动和国际友好城市档案学术交流活动。
(六)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历史档案资料和建国后省直单位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七)负责省直及有关单位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及档案的展览、陈列、编纂出版工作,为社会广泛提供利用。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档案局(馆)设 9 个正处级处(部、室)。
1.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

协助局(馆)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机关的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信访保密、财产财务、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外事等行政管理事务,以及人事、党务、纪检、监察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2.监督指导处

指导各级各类档案馆和省直单位的档案工作;对省直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科技档案业务进行协调;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实施各种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3.综合法规处

草拟档案工作的法规;协同有关单位查处违反《档案法》的案件;编辑出版档案杂志;负责档案宣传和档案统计工作。

 
4.科研教育处

组织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统筹规划档案现代化管理;组织实施档案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5.档案收集整理部
负责对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工作和名人档案管理工作。
 
6.档案保管利用部
负责档案资料保管和检索工具编制工作;审查、确定档案开放范围和销毁工作;负责档案资料开发利用工作。
 
7档案史料编研出版部
研究、汇编、出版馆藏的档案史料,承办公布档案史料的审核工作;负责档案史料的陈列、展览工作。
 
8.技术部
负责馆藏档案缩微、修裱和档案的防虫、防霉,字迹保护技术的应用以及档案库房温湿度的调控工作,负责局馆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和档案的扫描刻录工作。
 
9.声像档案部
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利用省的重要政务活动、外事接待和重大突发事件形成的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
 

[人员编制]
档案局(馆)事业编制93名。其中,局(馆)长1名,副局(馆)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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